1.監事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風險。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依法獨立監督公司人員的職務;
2.作為公司監事,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經營行為,公司監事會就有風險,可能會受到牽連。監事的職責是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承擔賠償責任的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肯定有公司受損的事實;
2.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公司職責的行為。因為本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監事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也是違反法律的;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必須有過錯,即必須有過錯或者故意。根據被侵害公司權益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承擔責任,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的義務、檢查公司財務的義務、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行為的義務、提議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在股東大會上提出提案、對違法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