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月或者1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2008〕1075號)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並於次月1至15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銷售活動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
第七條納稅人的應稅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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