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是企業在實際經營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它們不是同壹個概念,但在現行體制下,它們在數量上是相等的。
註冊資本是公司成立時籌集的,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並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繳的出資額。
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收到的出資總額,是公司實際擁有的資本。由於公司認購股份後可以全額或分期繳納,所以在壹定時期內實收資本可能會小於註冊資本,但最終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該是壹致的。
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機關註冊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繳納或承諾繳納的出資額之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營企業成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和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並向登記機關登記。
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區別。註冊資本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數額或其自有財產。
最低註冊資本: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公司設立時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初始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區別。
(1)註冊資本體現企業的經營權;註冊資本體現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投入的資本不得全部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本是企業實際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投資者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因資金增減隨時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即企業實際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應進行變更登記。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1)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低於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300萬美元以上至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654.38+0/2,投資總額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65.438+0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2.5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應不少於654380+02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