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公開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壹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十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第八十三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壹次性繳納的,應當立即足額繳納;分期付款的,第壹期應立即支付。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
第八十七條募集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本次發行的起止時間及逾期未繳足的,認購人可以退股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約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據,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據。
第九十條發行的股份繳足後,必須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第九十壹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或者公告各認股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成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審查公司的開辦費;
(六)審核發起人作為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本或者繳納作為股本補償的出資後,除未按時足額募集股份、發起人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第九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壹百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第壹百零壹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二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壹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壹百零四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壹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第壹百零七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壹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第三節董事會和經理
第壹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最後明確壹點,不管是私企還是國企,在法律面前都是壹樣的。
有限責任公司
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這類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2.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這類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似之處:
(1)全體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僅限於股東公司的出資。
(2)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股東投資公司後,該財產構成公司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財產與股東未投資公司其他財產無關。即使公司資不抵債,股東也只對其在公司的投資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全部資產負責。也就是說,公司對外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是公司的全部資產。此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財產負債。
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1)兩家公司在設立條件、募集資金等方面存在差異。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更加寬松,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更加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向發起人募集資金,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家公司的股份轉讓難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更多,難度也更大;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股份,沒有有限責任公司那麽難。
(3)兩家公司股權證明的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憑證是出資憑證,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憑證是股票,即股東持有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體現,是公司出具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可以轉讓和流通。
(4)兩個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力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較少,便於召開股東會,因此股東會的權限較大,董事往往由股東本人擔任,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股東人數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議事程序復雜,因此股東會的權限有限,董事會的權限較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程度比較高。
(5)兩家公司財務狀況的披露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公司數量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送交股東即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進行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報告,還必須存檔以供股東參考。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