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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基金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主要股東的條件

第壹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占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經營業績良好,資產質量良好;

(四)連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五)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有無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註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資產質量良好,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大股東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海外股東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按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署了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四)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定比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機構。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屬於同壹實際控制人或者存在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第五條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壹家機構或者多家機構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數量不得超過兩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壹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受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

(壹)征求有關機構和部門對股東條件的意見;

(二)采用專家評審和核查的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開立外匯資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公司成立。

百度百科-註冊基金公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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