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
2.由公司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註: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註: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需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分公司完稅證明;
6.分公司公章。
公司可以撤銷分公司: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原因出現;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
5.該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清償債權債務,未發生或者未結清結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賠償和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且所有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和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20天。公示期內沒有相關部門、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自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註銷登記的,不需要公示。登記機關會將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推送給稅務等相關部門。如果相關部門在1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可以直接註銷其註冊。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決定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註銷登記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交回或者無法交回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宣布營業執照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