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夥企業解散,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並的,合並各方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3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5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