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的章程怎麽寫?以下是我分享的裝修公司章程樣本。歡迎閱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公司章程範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營業期限:自公司成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經營範圍,但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並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三名股東* * *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壹萬元。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萬元)
投資形式
投資比例(%)
股東應於年月日前將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公司準備金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第十壹條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繳納出資後,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壹次繳足。首次出資應當在驗資機構驗資前繳足。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公司章程範本的股東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應當依法行使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按實收資本比例優先認繳資本;
(2)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者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反對或者阻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公司章程範本中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壹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章程的這壹修改無需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在股東中委派執行董事,選舉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對公司向其他方投資或者為其他方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股東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壹次,在上壹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按期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法定代理人視為收到會議通知。股東不得僅以此為由主張股東大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執行監事主持;執行監事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擁有最多股權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票、股東票、股東票。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章程範本涉及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壹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指定,履行董事長職責。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大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設主席壹名,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監事應當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中、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無權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提議,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依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財務與會計示範章程
第四十壹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股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解散。
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前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行使職權,承擔義務。
第十章章程範本的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中層管理人員是指辦公室主任、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市場部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號碼;?過半?不包括這個數字。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報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