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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新規的核心內容

4月27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65 438+0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我部將陸續推出壹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為第壹篇,從十個方面快速解讀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

監管層在吸收反饋意見後,對正式發布的資管新規做了壹些修改,主要考慮財務穩定性和可執行性,比如將過渡期延長壹年半至2020年底,但破發換匯、凈值化轉換等大原則沒有改變,標準化產品的定義更加清晰。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根據資產管理產品類型制定統壹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產管理業務做出壹致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資管新規的監管理念: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施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進行監管,對同類產品適用同壹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

資產管理新規的監管原則:

(1)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進行功能監管,對同壹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相同的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2)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3)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監管。

(四)實現對資產管理產品發行、銷售、投資和支付的實時監管、全面動態監管,並建立完善的統計體系。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十個方面:

1.破壞公平交易,禁止資金池業務。

資管新規明確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兌付出現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付。”

並且明確界定了剛性兌付,以下行為視為剛性兌付:

(壹)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的凈值確定原則,保證產品的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和風險通過滾動發行的方式在不同投資者之間轉移,實現產品的保底收益。

(3)當資產管理產品不能按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由發行或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募集資金兌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兌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現存在剛性兌付行為,對以下兩類機構進行處罰:

(壹)存款類金融機構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剛性兌付的,視為監管套利。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存款業務進行監管,足額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費,並實施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進行剛性兌付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罰。

第二,資產管理產品的凈值轉化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產品實施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計量:

(1)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的持有所投資的金融資產。

(2)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所投資的金融資產暫時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使用估值技術無法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新的資產管理條例對攤余成本法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根據這個定義,攤余成本法不能用於開放式產品。貨幣基金能否采用攤余成本法,需要監管部門進壹步明確,我們將持續關註。對於采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產品,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贖回時金融資產價值的偏差達到5%,以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三,產品分類管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提高。

新規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壹、從資金來源上,按照募集資金的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弱的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上監管要求比私募嚴格。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資產和上市股票,不允許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強,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更高。

第二,從資金運用端來看,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根據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限制越嚴格的原則,設置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四、嚴格區分標準化資產和非標準化資產

新規規定,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於標準化債權資產和上市股票。是否可以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需要監管部門即將出臺的細則來明確。新規規定,標準化債權資產以外的債權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標準化債權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充分的信息披露。

3.集中登記,獨立保管。

4.公平的定價和完善的流動性機制。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國務院同意設立的其他交易市場交易。

從上述條件來看,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認定相對嚴格,但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新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

第五,限制杠桿水平

參照公募基金的監管標準,資管新規明確限制杠桿。“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產品凈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產品凈資產的200%。”此外,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質押融資,防止杠桿被放大。

資管新規規定了資管產品的分類。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允許按份額分類。只能對封閉式私募產品進行份額分類,分類比例有限制:固定收益類產品分類比例不得超過3: 1,權益類產品分類比例不得超過1,商品類、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產品分類比例不得超過2: 1。

不及物動詞防範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存續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存續期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晚開放日。新規要求金融機構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資產集中度,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65,438+00%。

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者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65438+產品余額的0%時,可以不提取。

七、鼓勵設立銀行資產管理子公司,要求獨立托管。

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加強法人風險隔離,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運營部門臨時開展業務。

本意見發布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應當由具有托管資格的第三方機構獨立管理。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托管其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個產品單獨開立托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結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商業銀行可以托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實現實質性的獨立托管。

八、統壹監管標準,消除監管套利。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根據資產管理產品類型制定統壹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產管理業務做出壹致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新規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在開戶、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需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采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壹致。新規限定嵌套層數為壹層,禁止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九、提高資產管理行業準入門檻,嚴格限制非金融機構。

資管新規規定,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並且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超範圍經營或者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X.過渡安排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見稿晚了壹年半。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延續現有產品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保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進行對接,但應嚴格控制現有產品的整體規模,有序減持,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懸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資產管理業務整改方案,明確時間進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和監管,並報中國人民銀行。

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應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尚未設立保理公司、不能滿足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除外),金融機構不得發行或存在任何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對過渡期結束後未到期的非標存量資產也將做出適當安排,引導金融機構回歸資產負債表,確保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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