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工商部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子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與母公司發生關聯。除非出資人(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已抽逃資金,且公司人格否認,債權人不得向出資人追償未繳部分。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企業,對外關系完全獨立。投資方是子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作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可以借錢給子公司,沒有強制要求披露。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程序,即必須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且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單個投資或擔保的金額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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