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不是交易,而是內部資產負債的重組。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所能控制的凈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化。(2)由於這類合並發生在關聯方之間,交易定價往往不公平,難以使用雙方約定的價格作為會計基礎。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采用權益結合法處理。權益結合法認為企業合並是企業股權的結合,而不是購買行為。既然不是采購,就沒有采購價格,也沒有新的定價依據。因此,參與合並各方的凈資產只能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合並後,各被合並主體的權益不會因合並而增加或減少。根據新會計準則,C公司向母公司A購買B公司70%的股權,本次同壹企業集團內的合並應確認為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即合並前B公司和C公司受母公司A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合並不能確認子公司的評估增值收益,因此不能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確認為投資收益。C公司以享有B公司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根據C公司支付的現金與長期股權投資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