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壹定要考慮周全,明確界定,不能做各種理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行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分局登記註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設立。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準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出資全部繳清後,公司必須出具證明該分公司章程範本的證明。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十壹條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三)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章程,分紅;(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股利;(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的‘剩余財產’。第十二條股東有下列義務:
(壹)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八)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每半年召開壹次。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壹般決議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對公司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正式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壹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公司選舉壹名執行董事(兼任分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壹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除合同的明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監事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65,438+0人,監事任期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同意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但應當將示範章程的企業文化告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有過半數的股東(出資人)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於制作完畢後15日內送交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壹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不得提取。但是,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經營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名和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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