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法人是組織或團體,自然人是人。
復雜性: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自然人是對稱的,具有不同的特征:
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正的生命,是依法產生和死亡的。自然人是依據自然法出生和生活的,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沒有。
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其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衍生問題:
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區別?
自然人股東是特定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議、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利等。
法人股東是壹個組織,作為依法擬制的抽象實體,其權利義務需要通過特定人的行為來履行,通過派遣股東代表以授權程序代表其完成,後果將由該組織承擔。
因此:主要區別僅在於行使權利和義務的方式。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