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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

如何理解訴訟時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願意履行義務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中的“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應作嚴格解釋,即債務人應當明確表示放棄時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還款義務,如達成還款協議、簽訂債權確認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4676號再審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江西省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雅苑路196號江西金控大廈19層。法定代表人:甘成久,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何繼兵,江西愛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黃惠英,江西愛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西省進出口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站前路200號。法定代表人:饒顏良。

申請再審人江西省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管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西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發生不良金融債權追償糾紛,於2020年3月3日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第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考試,考試現已結束。在申請再審時,理財公司稱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提出再審申請。請求:1。撤銷壹、二審民事判決;2.支持理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進出口公司償還理財公司貸款本金654.38+00.55萬元(對貸款本金未支付產生的應計利息保留追索權);3.兩起案件的訴訟費用由進出口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人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進出口公司簽署逾期催收通知書的行為是對涉案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 且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理財公司申請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進出口公司於2007年2月22日、2009年3月2日簽署《逾期催收通知書》的行為,中斷了涉案債權的訴訟時效。二審法院認為,進出口公司雖在催收通知書上加蓋了“債務人聲明”以確認收到,但並未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故認定催收通知書上的印章應視為同意履行義務的主張沒有充分理由。2.涉案債權由財政部委托農業銀行處置股改剝離的不良資產。原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於2065438年2月+017日,2065438年9月+017日,2015年7月29日支付借款。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人民法院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相關批復、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有關問題的批復》“為最大限度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所引起的訴訟時效,可以追溯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於已經承擔的債權,可以通過在上述報紙上發布催收公告,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壹審法院認為,原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在報紙上公告征集涉案債權,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適用法律錯誤。

我院經審查認為,涉案逾期催收通知書載明:“致:江西省進出口公司。截至2009年3月2日,您(公司)尚欠債務本金人民幣10,550,000.00元及利息(以銀行利息為準)。以上債務逾期,妳(公司)已違約。請立即償還。”。“債務人陳述處”聲明“已收到貴行於2009年3月2日發出的逾期催收通知書。債務人:江西省進出口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中的“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應作嚴格解釋,即債務人應當明確表示放棄時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還款義務,如達成還款協議、簽訂債權確認書等。根據本案事實,進出口公司的上述蓋章僅意味著收到了銀行出具的逾期催收通知書,並未明確表示同意履行剩余貸款的還款義務,雙方未達成還款協議。因此,壹審法院認為,進出口公司在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的簽名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批復》規定的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重新確認原債權債務的情形 借款人簽名或蓋章對催款通知書的效力超過時效期間,簽名行為不能引起時效期間的重新計算,並無不當。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本案原債權人在65438+2006年2月30日之前向債務人催收債權,本案所涉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屆滿後不能中斷,故理財公司主張2011二月17、2011九月17、2065438+29七月2003、2015。

綜上,理財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江西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

楊春法官。

何軍法官

2002年11月9日

法官協助周浩

簿記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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