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的住所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成立登記之日起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經營範圍,但必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全體股東* * *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元。
(註:出資比例指占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投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壹條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繳納出資後,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期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註:股東壹次性出資的,無需填寫下表)。
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初始投資:
(二)第二次出資:
。
(註:出資比例指占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投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按實收資本比例優先認繳資本;
(2)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者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反對或者阻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壹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章程的這壹修改無需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註:如董事長由股東大會任命,此處應補充“在董事中任命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股東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壹次,在上壹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按期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法定代理人視為收到會議通知。股東不得僅以此為由主張股東大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提名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