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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是什麽意思?

報銷工資是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

目前,對補充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普遍做法是允許其計算並退回所屬月份。計算公式為:所屬當月補充工資應納稅額=(所屬當月補充工資+原月工資收入)-費用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原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稅前工資:每個公司的工資形式不壹樣。有的公司只有“工資”沒有任何其他補貼,有的公司分為底薪、績效和補貼。無論公司以什麽名義發放這些資金,只要是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包括加班費、年終獎;或者“應綜合看待納稅人本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這些資金的總和俗稱“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稅後工資由稅前工資扣除五險壹金(個人繳費)再扣除個稅得到,即稅前工資-五險壹金個人繳費-個人所得稅稅後工資。稅後工資就是有些人所說的“手拿工資”,其實就是到賬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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