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建議:第壹步,做好準備。在這壹階段,主要工作是收集以下證據,並對打算采取訴訟行動的人進行全面、客觀的法律風險評估。1.收集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報表,確認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收集公司成立以來及歷年的業績,確認公司是否對分紅做出了有效的決議。第二步,啟動必要的訴前程序。在掌握事實證據並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後,啟動訴前程序:壹是提出董事會,通過相關分紅;然後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爭取在股東大會上通過分配方案。第三步,瞄準機會,啟動程序。1.如果公司股東會已作出有效決議,公司未履行決議,可以以公司為被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股利;2.如果認為公司股東會不分配股利的決定無正當理由,明顯構成對股東分配股利權利的侵害,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分配股利的決定,爭取重新通過股利決議。3.如果法院判決駁回上述請求,妳只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在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情況下,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只要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盈利大於支出,此時就要向購買公司股票的股東分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向股東分紅前需要扣除20%的稅率。如果分紅不扣稅,可能構成偷稅漏稅。如果偷稅數額比較大,這個時候就要處罰。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