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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不想成為公司的股東呢?

法律分析:股東不能隨意抽逃出資,否則將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股東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只要雙方達成協議。股東也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這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再支付對價接受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同意抽回投資款,那麽可以采取替代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金額是股東投入的金額;然後,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除了股權轉讓,在特殊情況下,股東還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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