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和募集兩種方式。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擬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
2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當在完全認可章程所發行的股份後,依法繳納全部股份或者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
35%,其余股份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後向社會公開發行。
三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當在發行的股款繳足後。
30日內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公司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發行和設立的意義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部分擬發行股份,其余向計委公開募集,組建公司。
三。要約設立的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發起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後,方可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二)制作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發起人向不特定的人表達募集股份意向並披露相關事實的書面聲明,是申請募集股份的必備文件。招股說明書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公告。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發行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股份的認購人可以退股的說明。
(三)簽訂承銷協議和募集股份協議。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四)申請核準發行。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集申請,並提交下列主要文件: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預算;發起人姓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募集股份的銀行的名稱和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根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決定是否批準股票發行申請;已經批準的,事後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5)公開發行。發起人經批準募集股份後,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地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發行股份認購費繳足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6)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繳足股款並完成驗資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前15天內通知或公告會議日期。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為有效。創立大會的職權是: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通過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審查公司設立費用:審查發起人用於抵股的財產的作價;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7)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30日內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並將募集股份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公開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股份有限公司認購部分已發行股份,但不是全部。如果它認購了所有已發行的股份,它就成立了。除認購部分外,募集和設立面向社會公開。發行和設立的過程壹般包括七個步驟,只有在公告並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後才能最終確認。以上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