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臺資企業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中國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的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絡建設。
第三條臺資企業可平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園林垃圾資源化、城市汙泥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以與大陸企業平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和通用航空服務,按照相關規劃參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咨詢、設計、運營和維護服務。
第五條臺資企業可以投資主題公園,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第六條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省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臺資企業集中區域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第七條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為臺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並可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臺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第九條臺資企業可以依法享受與大陸企業同等的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第10條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依法與大陸企業同等使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確保出口創匯,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第11條對臺灣省進口到大陸的貨物采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步、有序推進對臺灣省進口到大陸的貨物第三方檢驗結果的認可。對來自臺灣省的合格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檢驗、企業註冊等管理,推進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第12條臺資企業可以與大陸企業平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共同推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第13條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示範點,可以申請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眾創空間。
第14條臺灣省同胞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和協助,並申請旅行證件。
第15條臺灣省同胞可以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金融項目。
第16條臺灣省同胞可以平等使用新型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第17條給予持有臺灣省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福建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優惠資費。
第18條持有臺灣省居民居住證的臺灣省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19條臺灣省文化創意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參與中國大陸文化創意園區的建設和運營,參加中國大陸各類文化創意大賽和文化展覽。臺灣省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大陸文藝團體和研究機構工作或學習。
第二十條在大陸工作的臺灣省同胞可以申請中國政府文化藝術獎動漫獎。
第21條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新技術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省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平等參加相應系列和級別職稱評定,其在臺灣省地區的項目和成果視同專業工作成果,其在臺灣省地區從事技術工作年限視同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條臺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可取得中國大陸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參加中國大陸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生。
第二十三條進壹步擴大招收臺灣省生源高校範圍,提高中西部地區高校和非直屬院校比例。
第二十四條臺灣省學生可憑《臺灣省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申請享受各項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和學習的臺灣省師生,可憑臺灣省居民居住證申請公立學校出國留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歡迎臺灣省運動員在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臺灣省運動員、教練員和專業人員在大陸參觀、訓練、參加比賽、工作和交流提供便利條件,為臺灣省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臺灣省運動員可以以內援身份參加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大陸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運動隊和俱樂部也可以在中國大陸參加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協會可向臺灣省同胞頒發體育技術等級證書。歡迎臺灣省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