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房地產開發,必須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優惠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場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辦法按照《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由龍泉驛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業區管委會)另行制定。第六條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按以下方式征收所得稅:
(壹)從取得年度開始,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3)2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稅。
(四)外國投資者從中國境外企業匯出的利潤,免征匯出所得稅。第七條從事能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高新技術、出口產品、先進技術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地方稅收優惠:
(壹)在工業區新建或購買自用住宅,自竣工或購買之月起,免征房產稅八年。
(二)自企業批準成立之日起,免征車船牌照稅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車船牌照稅。第八條外籍勞動者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九條經稅務機關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或其他折舊方法。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和出口產品工商統壹稅。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出口合同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附件,不再報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監管放行。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免稅進口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加工的產品在國內銷售時,進口料件壹律征收關稅和工商統壹稅。對國家限制進口的料件,應當重新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手續。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金,並全額繳入企業外匯賬戶。企業自身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可以通過國內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余缺。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水、用水、用氣和通訊設施,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優先安排,合理收費。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主確定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在本市就業的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給予支持並允許流動。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招聘、辭退或解雇員工,須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獎勵和津貼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自行制定生產計劃,借入和使用資金,購買生產資料,銷售產品。第十八條外籍員工因工作需要壹年內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機關應當簡化出入境手續。第十九條對在工業區從事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應酌情給予更多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