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求以提案方式提出董事候選人,提案權中包含董事提名權。
多數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提交壹份單獨的提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監事會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議。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提案權包括董事提名權。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股東持股比例高於3%。
東北制藥(股票代碼:000597)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監事候選人分別由董事會和監事會提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萬澤(股票代碼:000534)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可由上屆董事會提名,也可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0%以上的股東提名。"
值得壹提的是,萬澤股份已收到證監會對《公司章程》中該條款的關註函,要求其說明該條款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是否不當限制了股東提名董事的權利,是否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萬澤股份在回復中主要解釋了以下原因:(1)公司法中3%提案權的規定是最低要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董事、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作出更具操作性和具體性的規定;(2)公司章程將有權提名非獨立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股東持股比例由3%提高至65,438+00%,希望股東能夠在更深入了解公司戰略和經營的基礎上,向公司推薦相關候選人,有利於保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正常運作,維護公司整體經營的穩定,保護公司和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的利益;(3)公司章程未根據《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限制公司股東行使臨時提案權,故公司章程不存在不適當地限制股東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