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增值稅稅率為6%。
收購價格應該以IPO發行價為基礎,但是否應該考慮股票交割情況進行攤薄?個人認為沒必要按照現有文件來淡化。
首次公開發行和公司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間的送股和轉股,即為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格。
根據財稅[2065 438+06]36號《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壹“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現為9%)。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現改為13%)。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活動適用零稅率。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基礎(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五、單位在解禁流通後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收購價格:“第二款。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購買價格:
(壹)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股票復牌前形成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票轉讓和轉股,以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上市公司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基準。
(二)首次公開發行和公司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至解禁日的發行和轉換價格,為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格。
(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的股票轉讓和轉股,為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壹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股票轉讓和股權轉讓有什麽區別?
1.股權轉讓與股票轉讓的區別:股權不同於股票,股權轉讓不征收流轉稅,這裏對企業和個人都壹樣。
2.企業股權轉讓,轉讓收入應扣除投資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稅,並入收入。
3.對個人股權轉讓,按照轉讓所得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並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稅。
4.債券和股票的個人轉讓不屬於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按照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轉讓債券和股票,應當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轉讓收入扣除購買成本及相關稅費後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賣股票要交增值稅嗎?看了上面的文章,應該明白了,企業銷售股票的行為涉及到增值稅的申報和繳納。增值稅是我國最重要的流轉稅,涉及行業多,征收範圍廣。企業做生意壹般都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