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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簽發的提單對船公司有法律約束力嗎?

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與ALMAVITA船運公司簽訂了航次租船合同,租用後者的M/V ALMAVITA從烏克蘭伊利切夫斯基港運輸壹批鋼材到中國汕頭港。租船合同附加條款規定:“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船長應授權承租人和/或其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發根據大副收據出示的任何提單,不影響本租船合同。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提單與大副收據不符而造成的損失。”

165438+10月14、F.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 .作為租船人的代理人,在維也納代表“Omavita”號船長簽發了兩套清潔提單。根據提單," Omavita "號上的烏克蘭光盤數量為65,438+09,484卷,毛重為65,438+00,039.432公噸。提單記載的貨物數量與大副收據壹致,而重量是按照信用證要求記載的,比大副收據少9.388噸。“Omavita”號在汕頭港卸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短缺240卷142+02噸。

貨物收貨人汕頭潮興貿易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奧馬維塔船務公司支付短重貨物損失、檢驗費、短重貨物保險費及違約金共計美元38024元,人民幣150838.43元。Omavita船運公司答復說,它沒有簽發或授權聲稱代表船長的F.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 .簽發提單。提單對奧馬維塔船務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請求法院駁回汕頭超興貿易公司的訴訟。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根據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與Omavita船運公司簽訂的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其代理人有權根據大副收據代表船長簽發提單。因此,出租人已授予船長向承租人簽發提單的權利。租船人(或通過其代理人)以船長名義簽發的提單是船長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2條,如果提單由承運船舶的船長簽發,則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可見,奧馬維塔航運公司作為出租人,是涉案提單的承運人,應當受提單的約束。奧馬維塔航運公司已通過合同授予船長向承租人簽發提單的權利,承租人(通過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無需追認。奧馬維塔航運公司關於提單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奧馬維塔船務公司賠償汕頭潮興貿易公司短貨實際價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駁回汕頭市潮興貿易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和檢驗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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