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組織或法人組織的形式。采取非法人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人也可以在創業投資企業合同中約定,當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按照《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所稱必要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業投資企業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說,風險投資對機制特別是制度要求極其嚴格。目前國際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以有限合夥制為代表,即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持股的合夥制。普通合夥人通常為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或人員發起並具體管理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項目投資失敗,他們將血本無歸,而有限合夥人負責為風險投資提供主要資金,但不負責具體操作,只根據出資比例承擔相應責任。正是因為這個制度的規定,風險投資人有自己的責任、權利和法律約定,必須做好風險投資。我國現有法律沒有關於有限合夥的相關規定。
成立條件
1、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者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並應至少有壹個必要的投資者;
(2)投資者對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最低認繳出資額為654.38+00萬美元,投資者對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的最低認繳出資額為500萬美元。除必要投資者外,其他各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65,438+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4)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創業投資企業有三名以上具有創業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但企業經營活動委托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