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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有壹個規定,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我們公司目前想上市,但是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得少於二人,不得少於二百人。”

正是這壹規定中的200名股東上限,近年來阻止了許多公司在a股IPO。鑒於處理200人以上股東企業IPO問題的復雜性,監管部門近年來並未公開發布相應的具體解決方案。

由於國內城商行歷史沿革的特殊性,對於城商行200多家股東的問題,監管層做出了“特殊處理”。

據介紹,對於城商行股東超過200人的問題,監管層采取了“新老劃斷”的方式,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超過限額的股東不構成上市障礙,但內部職工股占比超過10%,需要清理;2006年後,股東超限額的城商行不能再上市。

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是由城市信用社改組而來的。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城市信用社在中國遍地開花,吸收了大量內部員工和社會自然人。90年代初,很多信用社經營不善,國務院開始清理整頓。1995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設立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決定從1995起,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設立城市合作銀行。原城市信用社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大部分轉為城市合作銀行股份(部分選擇退股)。城市合作銀行後來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再次吸收了部分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它是由當時的銀行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2000年6月5438+2月0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0]815號)允許吸收自然人股,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超過股本總額的20%,職工個人持股比例。

可以看出,城市商業銀行股東人數普遍超過200人,並不是違法違規持股形成的,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轉變過程中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農村商業銀行與之類似。清理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阻力很大。

“如果我們必須將股東人數減少到200人以下,所有城市商業銀行都將無法上市。”壹位即將上市的城商行董事認為,面對上市的暴利誘惑,很難說服員工轉讓股份。但是,在危機時刻買了股份的員工,現在為了上市被踢出去,有不厚道不公正之嫌。

目前排隊上市的上海銀行、杭州銀行、大連銀行、盛京銀行、重慶銀行的股東數量都遠超200家,但內部職工股已經清理完畢,符合財政部等五部委“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股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65,438+00%, 且單個員工持股不超過總股本的65,438+0 ‰或50萬股(以較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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