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設立創業板的目的是:
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通過市場機制,可以有效地評估風險投資的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效率。
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推進企業規範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3.上市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市公司的特征如下: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壹般特征,如股東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
上市公司必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上市。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已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但不是上市股票。
參考資料:
/doc/3114105-3282166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