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職責是與公司或其管理人員保持獨立的財務和經濟關系,不與公司事務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獨立董事的主要任務是在保護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前提下,獨立監督和管理公司的經營,保證公司的透明和公平。
獨立董事既服務於公司,又能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使公司和股東實現“雙贏”。正因為如此,獨立董事制度在歐美迅速流行起來,甚至有人稱之為“獨立董事革命”。從65438年到0999年,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在大公司,這個數字甚至更高。《財富》雜誌的調查顯示,在排名前1000的美國公司中,平均董事會規模為11,其中包括9名獨立董事。
發展簡史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誌。法律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獨立人士不得少於40%。其制度設計的目的也是為了防止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20世紀60、70年代以後,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主要上市公司股權越來越分散,董事會逐漸被以CEO為首的經理層控制,以CEO為首的經理層監督嚴重低效,內部人控制問題日益嚴重。人們開始從理論上普遍懷疑現有制度安排下董事會的獨立性、公平性、透明度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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