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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擁有哪些權利?

股東權利是指企業財產的壹個或多個所有者所擁有的權利,以及在依照公司法登記註冊的企業中行使其權利的方式和程序。與所有權、財產權和出資人權利相比,股東權利是最明確、最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法律規定的,所以不同國家的股東權利可能不壹樣;即使在同壹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是不同的。在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

這些權利如下: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選擇和監督經理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5.股本提取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其他解散發生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6.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7.優先考慮新股的轉讓和認購。

《公司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權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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