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備案實行集中管理,銀行開戶和繳費企業應為公司單位,即與職工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公司單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社保也應以企業名義繳納。現階段很多企業授權第三方,套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納,這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為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如果勞動合同是和公司簽訂的,社會保險也要以公司的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繳納社保費用,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