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收費標準上,代理記賬機構之間差距很大。有的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惡意競爭,有的代理記賬機構業務收入核算不規範,隱性收入現象也很普遍。
3.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這家企業只有出納人員負責日常的資金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4.代理記賬機構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代理記賬資質的社會咨詢服務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條件的規定。
根據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表委托人辦理以下業務:壹是辦理會計業務。
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第二,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第三,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