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形式多種多樣,但都有壹定的特點,就是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妳不能從社會上籌集資金。
根據國家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集資是違法的。即投資公司不能擅自集資。
想要合法集資的投資公司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1關於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本意見認為,只要企業不以借貸為名向職工和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
企業可以為內部員工籌集資金並用於生產經營嗎?《意見》明確,只要企業不向社會公示,就認定借貸行為有效。
3 .非金融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其他企業拆借,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