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經勞動者同意降低工資是違法的;
2.公司和員工通過協商降低工資是合法的。
因降薪而被迫辭職的員工能否得到補償,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公司出現疫情等特殊因素導致公司降薪,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不予補償。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可以獲得賠償;
2.如果公司以虧損為由通過降薪迫使員工辭職,可以獲得賠償。對賠償金額不滿意的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仲裁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將降低員工的工資,並迫使其離職,具體如下:
1.如果公司降低員工工資,強制員工離職,員工應先與公司協商,或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工資待遇是明確的,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員工工資是違法的。但是,用人單位因業務需要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可以變更工資福利的計算方法。勞動者在社會上仍然處於弱勢地位,隨時可能受到用人單位的欺淩和壓榨。因此,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必須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