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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鐵路公司解說

位於波茨坦廣場的德國鐵路公司總部成立於1835。1879年,各州開始以債券換股權的方式接管民營鐵路。在早期,鐵路是國家統壹和軍事行動的重要工具,為國家財富的積累做出了重要貢獻。1920年德國鐵路開始國有化,1924年國家鐵路正式成立。

德國鐵路約40%的貨運量來自過境運輸。由於德國特殊的地理位置,德國鐵路曾在東西方向的過境運輸中發揮重要作用。德國統壹後,這壹角色得以恢復。到1987年,德國已形成營業裏程41700公裏、布局合理、密度高的現代公路網體系。

但從50年代中期開始,西德鐵路開始虧損,到1992,已經成為政府的沈重負擔。1989,政府鐵路委員會研究改革方案。經過近兩年的研究,提出了將西德鐵路與東德鐵路合並,成立國有鐵路股份公司,再將股份公司改造為控股公司,最後實現私有化的10方案。1993年內閣、眾參兩院通過並制定了《基本法修正案》和《新鐵路秩序法》,並於1994、1生效。

第壹階段改革(從1994到1998)主要是鐵路的合並,成立了聯邦政府全資擁有的德意誌鐵路公司(deutsche bahn ag),擁有四個財務獨立的線路、貨運、長途客運和地區客運事業部。第二階段,從1999開始,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將變更為客運公司(包括長途客運公司和地區客運公司)、貨運公司、車站服務公司、線路公司和房地產公司五家全資子公司。

目前,德國聯邦政府的鐵路控制系統可分為兩個層次。第壹級是聯邦交通部,負責監管聯邦交通、建築、住房等事務。交通部下設鐵路部,分為基礎問題研究部、立法部、資產管理部、運營管理部、投資項目規劃部、綜合聯絡部。交通部鐵路司主要負責鐵路立法、鐵路發展規劃和國家投資項目的審批。第二層次有兩個機構,壹個是聯邦鐵路局,壹個是聯邦鐵路資產局。

聯邦鐵路局是交通部下屬的獨立行政機構,對聯邦鐵路實行壹級控制,有1個機構,主要包括綜合部門、建設部門、機車車輛運營部門、投資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事故調查處理部門、法律部門等。主要職責包括六個方面:制定路網規劃,確定和審批各鐵路公司的線路規劃;審查鐵路公司路網融資計劃,監督審查建設期資金使用情況;控制聯邦鐵路的運營許可,監督路網的合理使用,表明立場,對利用鐵路從事經營活動或關閉鐵路設施的申請作出裁決;進行鐵路監督,包括對鐵路運營設備和機車車輛的技術監督和鑒定,監督聯邦鐵路公司運營設備的建造過程;負責新設備、新技術、新標準申請的審批和修訂;負責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聯邦鐵路資產局主要負責德國鐵路歷史債務的處置,柏林等地特殊資產的管理,改革前德國鐵路職工中公務員的養老金發放。

德國政府對鐵路改革的支持政策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壹是德國鐵路公司從“聯邦普遍義務”中解脫出來,由履行管理職能的公共權力機構轉變為獨立面對市場、按私人企業組織運作的大型服務公司;第二,聯邦政府有責任投資聯邦鐵路網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第三,通過成立聯邦鐵路資產局,負責歷史債務的處置和特殊資產的管理;第四,聯邦政府每年向州政府撥款,用於地方政府購買公益性短途客運服務補貼;第五,通過稅收杠桿調節公共鐵路運輸,逐步解決稅收公平和平等競爭問題。

德國鐵路改革的另壹個重要經驗是先立法,為鐵路改革保駕護航。德國鐵路改革開始前,首先是議會和政府通過了壹系列關於鐵路改革的法律法規,包括修改基本法和頒布新的鐵路秩序法。新鐵路秩序法是實現鐵路改革所需的壹系列法律的總稱,主要包括《聯邦鐵路合並重組法》、《德意誌鐵路股份公司組建法》、《普通鐵路法》、《聯邦鐵路交通管制法》、《聯邦鐵路線路擴展法》、《短途客運本地化法》、《鄉鎮公共交通融資法》。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不僅規定了德國鐵路改革的目標、任務和實施步驟,而且為鐵路重組、建設投資的財政保障、線路維護的資金來源、舊債處理、公務員和退休人員的管理和醫療保障、鐵路管理機構和政府管制、鐵路公司的權限等壹系列問題規定了原則,為鐵路改革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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