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金融工作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區金融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宏觀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協調推進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
2.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開展信用互助的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交易場所等的監管工作。,並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的考核、監督、問責等具體工作。
3 .負責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配合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重組、兼並和再融資。
5.聯系蚌埠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建立蚌埠市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在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合作機制。
6.承擔駐蚌埠金融機構與地方金融行業的協調服務,組織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的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績效評價等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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