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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怎麽寫?

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個人名義抵押房產,向貸款人申請用於個人合法合規用途的人民幣擔保貸款,可用於購房、購車、消費或經營。想申請按揭買房,必須簽按揭合同,這是妳可以看的。

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抵押權人)與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抵押人)(抵押人情況見附件壹)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簽訂本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抵押人願意將附表2所列房產(以下簡稱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給予抵押權人第壹優先權,並願意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

經雙方同意,訂立以下條款,並遵照執行。

壹.付款

(1)抵押人應按照逾期賬單及附表(3)規定的方式或抵押權人規定的其他方式,按期、按時支付應付給抵押權人的款項。如果抵押人按上述方式按時清償債務,並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條款,抵押人可按以下第(7)條贖回本合同項下抵押給抵押權人的房產。

(2)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支付_ _ _ _ _ _ _ _的手續費,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同項下與貸款有關的所有資料。如本合同簽訂後發現抵押人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權人有權立即收回貸款及應付利息,按本合同收取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3)根據附表(3),分期付款是本合同的首要條件。抵押人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的,無論在判決確定債務之前,抵押人應自到期日起至收到款項之日止,按抵押權人確定的最低利率_ _ _ _ _ _ _ _ %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抵押人未能按時支付本息或部分本息,無論到期與否,所有欠款及利息必須立即償還給抵押權人。

(4)貸款償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抵押權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隨時調整利率,利率調整後立即生效。自貸款發放後第_ _ _ _個月起,按規定的期數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每期還款金額和日期。如果利率發生變化,抵押權人將書面通知抵押人利率的上調或下調,抵押權人在其認為必要時有絕對權利調整和變更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5)每月各期的應付金額應按規定的期數進行攤銷。如發生逾期付款,抵押人必須立即支付分期付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單方決定,最低利率為每月_ _ _ _ _ _ _ _ %

(6)如抵押人未能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導致抵押權人催收款項或以任何理由使抵押權人決定以任何方式或手段追索,所有費用(包括處理抵押物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保險費等。)由抵押人償還,從實際支付之日起至收款之日止,按上述逾期利率計算。

(7)抵押人必須在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在此授權抵押權人將本抵押貸款的本息及壹切相關費用照常支付至該賬戶。賬戶透支或透支的,由抵押人負責償還。

(8)所有應付予承按人的款項須支付予銀行分行或透過銀行總行或分行轉賬,該等款項必須以港元支付。

二、在合同期間,抵押人必須

(1)按時還清本金還款合同中的全部到期資金,無需抵押權人催收;如果按時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財產;

(2)按規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項結清。這種利息是按日計算的,無論是在判決確定債務之前還是之後;

(3)允許承按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物業進行檢查;

(4)變更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5)財產損壞,不論什麽原因,不論任何人的過錯,都應負責賠償抵押權人的損失;

(6)立即支付該物業的所有維修費用,並保護該物業免受扣押或其他法律訴訟;

(7)抵押期間,繳納當地稅費、任何稅費、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該物業征收的雜費,遵守居民公約的約定,並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未履行上述事項而造成的損失;

(8)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所有法律,保持財產整潔和完好(正常損耗除外);

(9)抵押權人在出售、轉讓、抵押、質押、放棄或處分本合同約定的財產或財產權益或財產優先購買權之前,應先與抵押權人協商並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10)本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應立即為該房屋投保不低於該房屋回購價值的壹切險。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特殊限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金額(除非該等條件或金額被抵押權人接受並認可),且該財產應受到保護,免受意外損壞、火災和自然災害,直至本合同停止生效。保單必須轉讓給抵押權人,規定在抵押權人的利益得到補償之前,抵押權人不得向抵押人支付任何款項。如抵押人違反本條規定,抵押權人可按上述方式代為投保,並向抵押人追償全部費用和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接受保險賠償金,並任命抵押權人為賠償金的控制人,該任命不可撤銷;

(11)將房產證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上述房屋所有權證保險文件及相關文件交給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可收取保管費;

(13)抵押權人認為必要時,應購買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的不動產保險或抵押人人壽保險。

3.如果財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損,保險公司認為修復受損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將使用保單項下的賠償金修復受損部分。

4.上述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的,抵押人應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全部資金結清後,本合同終止,在不損害保險公司權益的前提下,財產歸抵押人所有。除上述情況外,該房產的損壞不會使本合同無效,也不影響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債務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

(1)如果抵押人未能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未能遵守本合同或居民公約中明確規定的條款,抵押權人可立即進入並享有該建築物的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者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租金和期限出租全部或部分房產並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聘請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其工資或報酬由抵押人負責。這些接收人或代理人將被視為抵押人的代理人,抵押人應對這些接收人或代理人的行為和失職承擔全部責任。按照上述方式指定的每個接收人將擁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戶支付租金或住宿費,出具有效的租金憑條和收據,並有權通過訴訟、檢舉、查封或其他方式追討拖欠的租金或住宿費;該等索款單、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按人的名義發出,向接管人付款不會要求抵押人詢問接管人是否有權行事;

2.接管人可根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對全部或部分房產及其附屬物和室內裝修進行保險。

(2)根據第5 (3)條,抵押權人有權按照《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條例》的程序拍賣全部或部分房產。該等拍賣或出售無需征得抵押人或其他人的同意,抵押權人有權簽署與該房產買賣相關的文件及合同並解除買賣,抵押權人對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不承擔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12。目前相關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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