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是民間借貸,抵押公司有法定利息。
二、抵押和典當的區別?
1999年8月,楊經人介紹,為籌集妻子住院醫藥費,將的六間平房典當。標準價20000元,預估值11,000元,標準年限1年。雙方簽訂了當票,約定“以後典當行辦理手續時,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訂了壹份關於典當的補充協議,約定:“典當交易後,先扣四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700元。如果不按時支付利息,利息將加倍。如需繼續,應先贖回本息,再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根據補充協議的約定,典當行在交付保費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支付原告17200元。原告又付了四個月的利息,還欠四個月的利息。此後的1年間,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法定期限屆滿,楊因壹時未籌足資金,未申請贖回。不久,典當行通知楊該房屋已成為絕對買賣(即不能贖回)。籌足資金後,楊要求贖回,但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反復協商未能達成壹致。
為此,楊走到本縣人民中間,請求幫助贖回被造的房屋。
問:楊燦·劉武會回到房子裏去嗎?
答:典權是我國不動產固有的財產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司法實踐中壹直承認公民私有房屋的典權。典權是典當所有人支付典當價款,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標準價壹般低於售價,在設定標準權時壹次性付清。典權期滿後,典當行有權退出典當行,取回典當物。若典當行逾期不贖回,則典當行歸典當行所有。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雙方名義上簽訂了壹份當票,協議中多次使用“典當”壹詞,但實際上,從簽訂合同到發生糾紛期間,其中壹名典當人並未對房屋進行占有和使用。原告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使用“標準貨幣”期間的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糾紛的性質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急需用錢,並願意支付利息,而被告只是想貸款、收利息,沒有占有、使用對方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和行為,因此屬於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借貸關系。本案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按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相關規定辦理。
據此,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雙方訂立的合同認定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應為17200元。(2)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楊所有。楊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依法拍賣房屋,典當行可以從拍賣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3.抵押公司和典當行有什麽區別?
抵押公司和典當行都是提供抵押服務的機構,但它們的區別如下:
抵押物類型:抵押公司通常接受房產、車輛、股票等高價值資產作為抵押物;典當行接受的抵押物範圍更廣,包括珠寶、藝術品、古董等。
貸款額度:由於抵押公司接受的抵押物價值較高,其貸款額度相對較高;典當行接受的抵押物價值較低,所以他們的貸款額度相對較低。
利率和期限:房貸公司的利率和期限都比較低,壹般在1年以上;典當行的利率和期限都比較高,壹般在1個月到3個月。
服務範圍:按揭公司服務範圍更廣,可以為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服務;典當行的服務範圍主要是個人。
總之,抵押公司和典當行在服務對象、抵押物種類、貸款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都有壹定的區別,消費者應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機構。
4.抵押和典當有什麽區別?
典當與抵押的區別在於標的物的不同。典當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抵押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典當的本質應該是壹種特殊類型的質押,可分為民事質押、商事質押和營業質押三種。民事質押和商事質押屬於普通質押,商事質押是指典當,應適用典當的相關規定。典當主體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典當機構,不能是其他個人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