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形資產準則
本準則規範了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攤銷、減值、處置、報廢和披露。與現行會計制度相比,主要增加或修訂了以下內容:
1,關於無形資產的計量。(1)準則明確,通過非貨幣性交易交換或者債務重組取得的,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或者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確定。(2)對於投資者的投資,應以投資者確認的價值計價;但是,企業首次發行股票接受投資者投資的,應當按照投資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但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以評估值為基礎進行估價:其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評估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為基礎進行估價。(3)對於接受捐贈的人,標準是明確的。捐贈人提供相關憑據的,按照憑據上註明的金額加應繳納的相關稅款確定;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相同或者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參照相同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已支付的相關稅費的估計金額確定;沒有活動毛巾場的,按照上述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加上已繳納的相關稅費確定。此外,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並不明確,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應當按照發票所列金額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格。(4)對於自行開發並合法申請收購的,指引規定按照合法收購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在取得合法申請前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這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相同;但是,現行的企業財務制度是按照發展過程規定的。
估價中的實際支出。(5)明確無形資產確認後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2.無形資產攤銷。明確了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等額攤銷。預計使用年限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其攤銷年限的確定原則與《股份公司會計制度》中現行企業財務制度基本壹致。
3.關於無形資產的減值。這是標準的新內容。企業應當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定期檢查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如發現壹種或多種情況,應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將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跌價準備:(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對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該無形資產的巾價在當期已大幅下跌,且預計在剩余攤銷期內不會恢復;(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經超過其可收回余額的情況。計提減值準備後,企業只有在無形資產減值跡象全部或部分消失的情況下,才能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全部或部分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4.無形資產的處置和報廢。(1)租賃和無形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收入準則確認;(2)當無形資產預計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售。其情況主要包括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或者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保護,不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3)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當將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壹次性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5.關於信息披露。企業應披露以下與無形資產相關的信息:(1)各種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2)各種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余額、變動情況及原因;(3)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於土地使用權,還應披露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關於連接方式。對於本準則實施日之前取得的無形資產,除計提減值準備外,不進行追溯調整。
二、借款成本標準
本準則主要規範購建固定資產專項貸款發生的利息資本化、折價或溢價攤銷和匯兌差額。
1.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根據準則,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才應開始資本化:(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現行會計制度沒有做出類似的規定。
2.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根據標準,在每個應當資本化的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為截至本期期末的固定資產購建累計支出乘以資本化率的加權平均值。累計支出的加權平均值是每項資產支出的總和乘以每項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除以會計期間覆蓋的無數賬戶。為了簡化計算,月數也可以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值的權重。
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是:如果只有壹筆專項貸款,資本化率為大壩貸款利率;對於壹筆以上的專項貸款,資本化率是這些貸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如果專項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也應作為利息的調整金額,並相應調整資本化率。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專項貸款當期實際利息和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金額。專項貸款為外幣貸款的,匯兌差額資本化金額為當期專項外幣貸款本息的匯兌差額。這壹規定表明,未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項貸款部分的利息不得資本化,這與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相違背。
3.關於暫停資本化。準則規定,購建固定資產非正常中斷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恢復購建資產。但如果中斷是使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要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雖然現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相應的規定,但對“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時限並不明確。但是,其他企業的現行會計制度沒有作出這壹規定。
4.關於停止資本化。該準則規定,借款費用應當在購入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停止。
資本化;未來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資產已經到達購買方或者建造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判斷這壹點的標準已經在幾個方面明確了。現行《股份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停止資本化;其他企業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並辦理完決算後停止資本化。
5.關於信息披露。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借款費用相關的信息:(1)借款費用當期資本化金額;(2)用於確定當期資本金額的資本化率。
第三,租賃標準
本準則規範了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的會計核算以及出租方和出租方相關信息的披露。
1.租賃的分類。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符合下列壹項或多項標準的,應當確認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3)租賃期限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最低租賃付款(收據)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金。
租賃資產的賬面原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不大修只有承租方可以使用。
2.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融資租賃:①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租賃資產的賬面原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入賬,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入賬。租賃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較小的,租賃資產和長期應付款可以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格加上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②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分期攤銷,分攤方法可以是實際利率法、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置: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確認為當期費用;④或有租金的處置: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2)經營租賃:經營租賃的租金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采用直線法或其他更合理的方法確認為費用。
3.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融資租賃:①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以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付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無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與有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入賬。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融資租賃應收款項可以采用毛法核算(包括租賃材料的實際成本、租金、手續費等。)或按凈值法(僅包括租賃材料的實際成本);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核算只適用於采用總額法的公司,包括租金和利息。(2)未實現融資收益應在租賃期各期進行分配,分配方法采用實際利率法。在按實際利率計算的結果沒有顯著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③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置:應確認為當期費用。④逾期租金的處置:超過壹個付款期仍未收到租金的,停止融資收益,將已確認的融資收益轉回並轉入表外核算。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包含的融資收益確認為當期收益。⑤壞賬準備:對融資租賃應收款項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合理計提壞賬準備。⑥未擔保余值的檢查和處理:出租人應定期對未擔保余值進行檢查,至少每年年末壹次。如果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或者如果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已經恢復,則應重新計算租賃內含率。⑦或有公積金處理: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2)經營租賃:經營租賃的租金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采用直接法或其他更合理的方法確認為收入。
4.關於售後回租交易。(1)形成融資租賃的,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遞延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應分別按照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2)形成經營租賃的,出售價格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進行遞延和分攤;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分別按照經營租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關於連接方式。對於審批細則實施日前已經發生的租賃業務,其會計處理與上述3-1 (1)相同?④、⑤規定不同的,追溯調整,其余不追溯調整:本準則實施日以後發生的租賃業務,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核算。
四。現金流量表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1,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容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還的增值稅”科目,合並為“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科目;(2)將原“已收增值稅以外的稅費返還”項目改為“已收稅費返還”,反映企業按規定已收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的返還;(3)取消原“收到的公積金”科目,並入“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科目;(4)將原“已交增值稅(後改為“實交增值稅”)、已交所得稅、除稅收增減和所得稅外的其他已交稅金”項目合並為“已交各項稅金”壹項;(5)取消原“經營租賃支付的現金”項目,並入“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支付的現金”項目。
2.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1)將原“收到的股利或利潤現金”和“收到的債券利息收入現金”兩項合並為“收到的投資收益現金”壹項;(2)將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和“債權投資支付的現金”兩項合並為“投資支付的現金”進行反映。
3.融資活動產生的現金。(1)原“吸收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變更為“吸收投資收到的理念”項目;(2)將原“發行債券收到的現金”和“借入收到的現金”兩項合並為“借入收到的現金”壹項;(3)將原“分配股利或利潤支付的現金”和“支付利息支付的現金”兩項合並為“分配股利、利潤及支付利息支付的現金”壹項。(4)取消原“為籌資費用支付的現金”科目,分別合並為“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和“取得貸款收到的現金”兩個科目;(5)取消原“融資租賃支付的現金”和“減少註冊資本支付的現金”兩項,合並為“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支付的現金”分目。
4.補充信息。(1)為原披露的“不涉及現金收入”
將分行投融資活動中的“以固定資產償還債務”等四項調整為“債轉股”、“壹年內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三項
目:(2)原“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項目修改為:“壞賬準備或壞賬核銷”項目調整為“資產損失準備”項目;拿
沖銷增值稅凈增加(減少),分別在經營性應收賬款減少(減少)和經營性應付賬款增加(減少)項目中沖銷增值稅相關內容。
反思;增加了四項: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待攤費用減少(減少:增加)、預提費用增加(減少:減少)、其他。
動詞 (verb的縮寫)債務重組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1,關於債務重組的定義。取消了原義中“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的前提,將債務重組定義的內涵概括為“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
2.關於債務重組的方式。原“以資產抵債”方式分為“以現金抵債低於債務計劃價值”和“以非現金資產抵債”兩種不同情況。
3.債務人的會計處理。(1)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的部分修改為“資本公積”;(2)確認為資本公積的部分進行了計量,不再考慮非現金資本的轉增。
產生或增加股本的公允價值,同時考慮非現金資產轉讓產生的相關稅費。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自行權衡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
放棄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4.債權人的會計處理。除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以清償債務並修改它
其他債務條件,如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收金額,其差額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其他債務重組方式不考慮債務重組損失,而是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驗收。
非現金資產或權益的記錄價值。重組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股權)的,應當以每項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為基礎。
分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確定各種非現金資產(股權)的賬面價值。
5.關於連接方式。對於修訂後準則實施日之前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方法與新準則規定不同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不及物動詞投資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1,關於定義和新概念。主要是重新定義可收回金額;投資成本分為“初始投資成本”和“新增投資成本”。
2.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修訂後的準則規定,放棄非貨幣性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規定確定初始投資成本;債務重組取得的投資,應當按照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確定初始投資成本。
3.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1)調整時間,短期投資減值準備應在期末或至少年末計提,增加了“至少年末”的引用;對於長期投資
賬面價值檢查原來規定要定期進行,新規增加了“每年年末至少檢查壹次”。(2)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損失應當作為投資入賬。
把價值寫為零,不再提“除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其他附加責任(如提供擔保)外”的前提。(3)長期投資減值的處理,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科目,價格較高。
部分價值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4.投資的轉讓和處置。修訂後的準則規定,待處置的長期投資不得調整為短期投資:處置投資時,將投資賬面價值與實際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大額投資損失。
5.關於連接方式。對於修訂準則支付日之前發生的投資業務,會計處理方法與新準則規定不同的,不進行追溯調整。對於新準則實施日之前發生,但在實施日仍持有的投資,應按新準則的規定處理。
七、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了“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的規定。
2.準則的執行範圍,原來規定在上市公司暫時執行,現在規定所有企業都要執行。
八、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1.守則未涵蓋的事項。刪除了原準則不涉及“放棄非現金資產(不含股權)取得股權”的規定,納入準則範圍。
2.指南中涉及的術語。取消原“可供出售資產”和“非出售資產”條款,非貨幣性資產不再分為可供出售資產和非出售資產。
3.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修訂後的準則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當將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入賬價格。
價值。有溢價的,相應增加溢價作為轉換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溢價的,相應扣減部分金額(計算方法為溢價除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乘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對於資產的入賬價值,溢價減去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多項資產同時交換的,應當確定每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交換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
總賬面價值與相關應付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每項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本次準則修訂後,非貨幣性交易不再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資產交換;在會計處理上,要考慮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否低於(或高於)其賬面價值,使非貨幣性交易不產生損失。
4.關於信息披露。修訂後的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和換出資產的種類和金額。
5.關於連接方式。對於修訂後準則實施日前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新準則規定不同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