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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A公司因涉嫌巨額財務造假被媒體曝光?

近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許可(2022) 1號),中公教育以下違法事實被曝光:

1

違反法律的事實

壹、中公教育與陜西冠城等五家公司形成關聯方1。陜西冠城實業有限公司2019年6月在中公教育時,董事石磊安排他人收購陜西冠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冠城)全部股權。收購資金來源於中公教育董事長李永新和中公教育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王振東。這些人的銀行賬戶的由中公教育財務部員工王保管和轉賬。

收購後,石磊安排中公教育負責UCL在陜西冠城銀行賬戶的保管操作和日常費用報銷。

2.2065438+2008年7月,的朋友趙先生以購買股權的方式收購了北京創盛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創盛)的全部股份。

收購完成後,擬為北京創盛提供日常運營資金,安排王等人保管和運營趙名下的華夏銀行賬戶u盾和北京創盛華夏銀行賬戶u盾,並負責北京創盛人員的工資計算和發放。

此外,北京創盛的主營業務來自於承包中國各地的中公教育分校的裝修工程。

3.上海北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吉安經開區理香雪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7月,石磊安排他人設立上海北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北鼎)、上海北鼎設立其子公司吉安經開區理香雪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理香雪)作為中國公教學生金融貸款,

兩家公司的成立資金均來自,安排了王的具體轉賬操作。指示王等人負責以下兩家公司的日常經營、財務和人事管理。

4.遼寧韓暉實業有限公司2065438+2009年6月,石磊安排他人設立遼寧韓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韓暉)並開始項目建設。

遼寧韓暉土地使用權收購基金等項目的啟動資金由石磊提供,資金來源為李永新等。遼寧UCL韓暉銀行賬戶由石磊安排的中國公共教育工作者保管和操作。

事實上,這五家公司均由石磊直接控制,石磊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根據第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陜西冠城、北京創盛、上海北鼎、吉安李香雪、遼寧韓暉為上市公司公立教育關聯法人。

二是公司披露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發布關於收購陜西冠城的臨時公告?九鼎國際大廈1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司董事會使用自有資金38,306萬元,陜西冠城。

相關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虛假記載。

2019至2020年與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公(遼寧中成地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創盛* * *)簽訂了7份改造工程合同,合同價款403,747。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後與上海貝鼎、吉安李香雪簽訂協議,同意向上海貝鼎、吉安李香雪的中國公教學生提供教育消費貸款。中公收到教育消費貸款後,向海貝丁和吉安李湘大學支付服務費。

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 *支付服務費3458.8萬元,2020年* * *支付211,000,000元。

5438年6月+2020年10月,中公教育總經理辦公會通過《關於全資子公司與遼寧韓暉實業有限公司合作的議案》,決定北京中公與遼寧韓暉* * *共同開發遼寧未來學習城項目,北京中公投資2億元建設項目。

京中公與遼寧韓暉簽訂協議後,於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向遼寧韓暉匯款200,000,000元。

綜合來看,中公教育及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地與關聯方陜西冠城、北京創盛、上海北鼎、吉安李香雪、遼寧韓暉的關聯交易涉及金額合計65,438+0,232,395,000元,其中分別為65,438+09元和65,438+020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確認筆錄、銀行對賬單、相關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定期報告足以證明。

2

證監會處理處罰的依據和結果

中公教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記載的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董事石磊控制陜西冠城等5家關聯法人,具體策劃、安排5家公司與中公教育的關聯交易。

李永新董事長授權石磊負責中公教育的投融資工作,並為石磊開展所有關聯交易提供資金支持。他知道中公教育與陜西冠城存在關聯關系,但董事會審議該交易時未提出該交易為關聯交易。

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王振東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為石磊開展關聯交易提供資金支持,默許石磊利用中公教育人事、財務人員為關聯方提供便利。

羅雪作為財務總監,分管財務部,知道管理部的財務人員在石磊方便進行關聯交易。

董事會秘書桂宏誌負責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在參與部分關聯交易審議時未盡到勤勉義務。

石磊、李永新、王振東是教育信息公開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雪、桂宏誌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決定:1。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00萬元罰款。2.對李永新、石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3.給予王振東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4.對桂宏誌、羅雪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據稅務大聰介紹,本案中,中公教育隱瞞了與陜西冠城等5家公司形成關聯方的事實,導致公開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壹般規定【證監會公告第54號【2014】】第五十壹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第18號]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第40條規定:在本 但中公教育未能按要求披露這些情況,導致重大遺漏。

最終,中公教育及相關負責人被證監會警告、罰款654.38+00萬元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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