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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是什麽?

董事的積極資格是指董事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持股條件、國籍條件、身份條件、年齡條件等。關註董事的正向資格,主要是確保董事具備優秀的品質,能夠勝任公司的管理任務,對公司高度忠誠,能夠為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服務。

對董事年齡的限制也是為了保證董事具備經營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國法律對董事的年齡限制是70歲,由於特殊情況可以突破這個限制。比如通用電氣的董事資格條款規定,董事候選人的年齡不得超過73歲。

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董事的年齡,但由於限制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公司董事,實際上要求董事至少18歲。

(三)中國的特殊規定

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董事的積極資格,但是壹些特殊行業的監管部門通過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對這些特殊公司的董事的積極資格進行了界定。比如: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八條規定“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正直,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這壹規定是對證券公司董事道德條件和專業水平的限制。從規制的角度來看,這壹規定過於籠統,尤其是“廉潔奉公”的約束難以具體化,因而缺乏可操作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九條比第八條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條規定“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該條直接限制了董事候選人的工作年限和學歷,以保證證券公司董事具備管理和經營公司的基本能力。根據該條規定,證監會在審批證券公司董事任職資格時,可以根據相關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等材料直接判斷其是否合格。

第二,董事的負面資格

與董事的正任職資格相對應,董事的負任職資格是指不得擔任董事的條件和情形,如品行條件、兼職條件等。我國《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董事的消極任職資格來規範董事的任職資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

3.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股東向公司委派董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公司董事會委派高級管理人員,均須遵守上述條件。公司未按上述條件委派、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委派、選舉和聘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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