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獨或者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議,即有權推薦董事;
2.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程序壹般是股東向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後生效。
董事的職責: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