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使權利不同:監事負責監督;董事做出決策,並對公司的內部和外部事務負責。
3.目的不同: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異很大。設立監事是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層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董事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董事會的概念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壹般由股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依法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也就是說,公司所有的內外部事務和業務都是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的。
監事會的概念
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和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是監督檢查公司經營活動的法定常設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和總經理的活動,但壹般不能參與公司內部的經營決策和管理,壹般無權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聯系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監督公司經營活動和會計事務的機構。監事會又稱公司監督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要的監督機構。它是在股東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的內部機構,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行使監督權。從監事會的職權範圍可以看出,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可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區別主要可以從職權範圍和法律地位來界定。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具體關系可以從其權利範圍來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