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國家委派的董事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董事外,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因此,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的公司。董事會有權罷免董事長,但不能罷免董事長。董事長被罷免後仍為董事,其董事職務的罷免必須由原選舉機構決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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