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三到十三個人。
2.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壹名執行董事。
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
董事會可視為股份公司權力的執行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時它被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名或三名或更多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
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副董事長執行。
綜上所述,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規模需要三到十三人,有的不需要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