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會議流程如下:1。壹是由主席召集並主持;2.董事應對所議事項行使表決權;3.董事會應當作出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4.具體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分歧如下:1。成分不壹樣。股東大會由股東、董事會職工代表和其他成員組成;2.性質不同,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管理公司日常事務;3.責任不同。股東大會是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可以選擇認可和罷免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並執行其決議。簡而言之,董事會壹般會設立四個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績效薪酬委員會和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壹般只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專業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的職能不同,建議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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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