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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法律分析:董事會:壹般用於超大型企業的整個集團,也就是壹般的董事長。董事長可以是集團董事長,也可以是公司董事長。如果說董事長和董事長,不僅是集團公司的壹般董事長,還有壹些子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和董事長由股東大會任命。董事會由若幹董事組成,負責公司的事務和管理。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機構,對內主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壹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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