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不得為公司股東,公司董事由公司股東聘任或解聘。董事實際上是履行職業經理人的職責。公司歸股東所有,但具體操作由董事和總經理團隊進行。股東是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出資人。股東作為出資人,根據出資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分享利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具有實際權力和權限管理公司事務的人。他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力,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設立董事會的條件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壹般為三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壹般為五至十九人;
2、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
綜上所述,公司董事不要求是公司股東。根據相關規定,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