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東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薪酬管理辦法
為保證包頭東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指導意見》和《包頭東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所稱董事、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包括: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內部監事和外部監事。
內部董事是指由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經理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由公司聘任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內部監事是指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職工或管理人員擔任的監事(含職工監事);
外部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二條公司應當向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支付壹定數額的津貼作為報酬,津貼按月平均發放。具體實施標準如下:
1.獨立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5萬元人民幣;
2.外部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3萬元人民幣;
3.外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2萬元人民幣。
4.內部董事、內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8000元,與內部董事、內部監事在公司領取的崗位報酬無關。
第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因處理公司事務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條公司董事、監事任職後應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有效期內,公司按照保密協議約定的金額支付保密費。
第四條董事、監事的個人所得稅及保密費由公司代扣代繳,按月繳納。
第五條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監事不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或者董事、監事主動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從次月起停止相關董事、監事津貼。
第六條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七條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本辦法的修改和廢止
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