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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獨立公司,壹般理解為法人,可以說是獨立公司,分公司不是獨立公司。

獨立公司是獨立法人,分公司不是。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應當取得營業執照。

分公司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壹切經營活動都應在母公司授權下進行,行為的後果和責任應由母公司承擔,母公司通常不獨立建賬。不能獨立簽訂經營活動合同,單獨對外擔保無效。說白了,分公司就像辦公室,所有權利義務都要由母公司承擔。

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事權利主體,由母公司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可以獨立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律主體地位與母公司相同。但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母公司行使經營權,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文章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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