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濰坊公布壹起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被罰款10438+00000元。
2015,11,濰坊市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處罰19。其中高密市10起,壽光市3起,昌樂縣2起,奎文區、坊子區、昌邑市、濱海區1起,罰款60.36萬元。
典型的違法案例有:
1.昌樂縣松泰化工廠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危險化學品,安監部門立案,罰款101萬元;
2.昌邑邦利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定期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價,安監部門立案並罰款5萬元;
3.高密市順意勞保有限公司生產車間與宿舍在同壹棟樓內,安監部門立案,對其處以3萬元罰款;
4.高密市恒福紡織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監部門立案並對其罰款2萬元;
5.山東壽光迪達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儲存危險品。安監部門立案,罰款1.5萬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濰坊市公布11起安全生產違法案件。